大国航:别把不飞北京的乘客不当“上帝”

2015-11-11 14:25 i看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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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我不知道,大国航对于延误乘客安排的标准究竟是什么?飞哪里有差吗?难道这是一种新型的“饥饿营销”?我们知道,下雨是老天控制的;也知道天气造成本场无法起降,并不是你大国航可以改变的。



看看题目,你可能会说:又是一个批判者!是一个找茬的吧?其实,我不想仅仅用言语抨击大国航,也不想简单的说明作为一名弱势群体的乘客,我们面对飞机延误有多么的无奈。在这里,我只想叙述一段感受,至于其中道理、个中感受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9月8日,我们一行人结束了在宁夏西海固地区的扶贫援助活动报道准备从银川机场返程。大概不到三点,我们四名记者一同抵达机场,除了我是五点半返程西安以外,其他三人都是四点半返程北京;而相同的是,我们都选择了时段较好的大国航航班。然而,我没想到的是自己当天的倒霉遭遇才刚刚开始。。。




不到四点,飞往帝都的乘客便收到了航班延误的消息,之后发放了饮料和小吃。而飞西安的航班却一直没有消息,我进入了一种看似无尽的等待过程……


不知过去了多长时间,虽然戴着手表,也到了懒得去看一下的地步。全凭生物钟,估计到了晚饭点儿,机场广播又响了起来。(实际上那天由于本场无法降落,基本都晚点或者取消,所以机场广播一直属于不间断“我们抱歉的通知您……”的状态。)“请乘坐CA####,前往北京的乘客到一层大厅集合,我们将送您前往酒店安排休息……”就这样,飞北京的小伙伴们被大巴带走了,到了酒店,办了Check in,安安稳稳的吃了一顿桌餐晚饭……




别怪我那么纠结这顿晚餐,其实本身我减减肥也是可以的。但,大国航的态度让我十分愤慨,凭什么不飞北京的我们就连一个候机盒饭都被省了呢?这是什么?我也是醉了……


9:30分,铁定减肥的我手机震了一下,原来是北京的小伙伴们还替我操着心,询问我什么情况外加饭吃了没!我摸摸饿扁的肚皮,用轻松调侃的语气给他们回复:“没事儿,我减肥,仍在候机中……你们呢?”


得到的回复是:“我们已经洗漱完毕,准备休息。”


想象着酒店舒服的床,我突然觉着肚子的空旷完全敌不过身体的疲惫,突然间,好想念我的床。




候机大厅里,来来往往,人头攒动,银川本场陆陆续续恢复了航班起降。从下午3点多到机场,一直到当晚12点多上飞机,这么多个小时的等待时间里,机场给我们每人发放了一瓶水一包小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而与我们同样在12点左右登机的飞北京的小伙伴们,在酒店享用了晚餐,休息了几个小时之后,由大巴载到机场直接登机。这是什么境遇?竟是如此的差别?然而,不管乘客们有多么不满,最终一切都随着“开始登机”而烟消云散。




我不知道,大国航对于延误乘客安排的标准究竟是什么?飞哪里有差吗?难道这是一种新型的“饥饿营销”?我们知道,下雨是老天控制的;也知道天气造成本场无法起降,并不是你大国航可以改变的。但最起码,我们这些不飞北京乘客们的肚子是你可以决定的吧!?我们是一群安安静静对待延误的“良民”,我们之中没有让你们忌惮的“机闹”;于是乎,我们便得到了如此的待遇……这让人情何以堪?


文章开头我就说了,写这篇小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批判,而是替未来仍将频繁遭遇延误的乘客们说说话;也是给大国航一个机会,别让我们这些不飞北京的乘客寒了心……


延误需要知道的问题

1
航班延误后,我们能够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一直以来,航班延误之后旅客可能享有的权利问题饱受争议,以至在服务现场,形成了一种“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不闹不赔,大闹大赔”等现象,给人一种航班延误服务的乱、航空公司不担责、旅客只有暴力才能维权的不良印象。然而,在经历了“航空安全”、“员工伤害”与“企业经济损失”等恶性事件之后,行业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加大了行业安全监管与治安管理力度,民航服务企业也加大了自身维权与员工权益保障工作,一味的“暴力维权”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应有的后果。因此,面对法律与规章日益完善的服务环境,我们可能需要冷静地看待自己的权利。


目前,从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与规章来看,涉及到航班延误服务的条款主要有以下的内容:《民用航空法》的“第九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第一百二十六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第十九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第二十三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第五十七条,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第五十八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第五十九条,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第六十二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至于《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它只是一个指导意见,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应,却在实际纠纷中成为重要的依据,实是令人悲哀。



因此,根据上述内容,在航班延误时我们可能享有的权利包括: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我们享有免费的“改、转、退”票的权利,以及应有的住宿与交通等的安排权利,甚至还可以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偿权利。但并不享有因延误而带来的后续损失赔偿的权利(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然,这里自然就会涉及到补偿标准的高低了。


从目前的法律与制度层面,恐怕难以找到具体的标准,但或许我们可以考虑从行政的层面,直接约束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或许可以参考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水平,或是城市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至于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我们可以享有知情权、享有自主且需要根据规则“改、转、退”票的权利,以及要求航空公司协助安排食宿的权利。这就意味着,目前的非航空公司原因延误情况下的食宿安排与交通安排,完全是企业的“人道”精神,是对旅客服务的一种“成本超越”,与法律制度要求的责任无关。

2
延误现场,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合理、合法维权,显然是我们旅程中需要掌握的重要原则。因此,航班延误现场的维权,我们也需要根据延误原因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行动。对于由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我们需要首先是根据自身的行程安排与客观条件(主要是航线与航班等条件),向航空公司要求及时与便捷的行程安排,如“更改、签转”航班,或是做出“退票”中断行程的决定;在上述条件因客观因素而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再转而寻求食宿安排或是替代交通安排。如果上述要求都得不到满足,那我们要做的可能只有一条,即收集现场服务证据,寻求向行业管理部门投诉或是法律渠道解决。


但是,当我们遭遇的是因为天气、空中交通管制或是安全管制等原因引发的航班延误时,我们最好地的办法就是寻求航空公司的协助,实现航班的“更改、签转”,或是结束行程,或是住宿、停留、等待。然而,需要提醒的是,在这些原因引发的大面积航班延误时,上述的协助要求都有可能无法得到满足。因此,这种情况下的“维权”,与其说是争取权利,还不如说是让我们每一位旅客尽自己的一份社会责任,做一个合格公民、或是旅客,耐心地等待。



或许,根据天气或其它客观因素,适时地调整自己的行程,甚至是主动地去了解这些因素的变化,在很多人看来,这根本就不是我们应该做的。因为,我出钱购买了你的服务,你就必须让我安全、快捷地到达目的地。


其实,再把话题扯回来。作为旅客,我们不愿意接受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同样也不愿意遭遇延误。因为,随便一个延误的航班,都可能给航空公司带来几万,甚至是几十万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这个平均利润率不到3%的微利行业,谁又愿意出现航班延误呢?因此,我真的希望,无论是谁,当我们是一个旅客时,我们或许真的要想想,航班延误了,当我们要求航空公司与机场站在旅客的立场来考虑我们旅客的感受时,我们不妨也试着站在航空公司与机场,甚至是现场服务人员的立场,来考虑考虑他们的感受如何?若果真能如此,或许,令我们“深恶痛绝”的航班延误,在未来的某一天,可能会出现“双悟释然”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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